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将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租、发包方应当承担污染防治的连带责任。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产生严重水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或者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