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级向社会公布。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对排污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分析,建立节能减排预警制度和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对超标排放的单位及时警示并依法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