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及老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及老年人组织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制止和对受害人的救助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