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申请,依法出具鉴定结论,并按规定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受害人减免鉴定费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