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对受害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