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综合治理机构、司法所、家庭暴力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及老年人组织等投诉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