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卫生未达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经治理仍未达标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