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完善环境卫生和相关生活设施,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改善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环境卫生。房屋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督促承租人遵守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出租房周围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