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因地制宜建立污水处理系统,并采取城镇污水处理管网向农村延伸的方式,提高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沟渠等的清淤、保洁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