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农村改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改厕目标和要求,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统筹安排项目,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农村改厕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爱卫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农业和农村工作、农业、财政、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履行农村改厕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农村改厕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