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健全水质卫生监管体系,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等措施,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