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采纳。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