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职责第十六条有效执法部门对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和擅自处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