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由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需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配合的,原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予以协助配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