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地方病包括: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布鲁氏菌病、鼠疫。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