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居民委员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