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占本居民委员会居民60%以上的,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

家属委员会承担同居民委员会相同的各项任务和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和本单位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