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宁武、静乐、岚县、娄烦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并保证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