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方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