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

对危险性较大的娱乐项目或者体育经营项目,经营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活动,确保安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