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