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校园及周边发生下列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根据需要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一)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其他教学设施的;(二)寻衅滋事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扰乱教学秩序的;(三)侵害学生人身、财物安全的;(四)噪声排放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的;(五)在校园及周边非法出售可能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的食品、饮料、书刊杂志等物品的;(六)其他应当及时报告的危害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