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校园及周边发生下列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根据需要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一)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其他教学设施的;

(二)寻衅滋事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扰乱教学秩序的;

(三)侵害学生人身、财物安全的;

(四)噪声排放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的;

(五)在校园及周边非法出售可能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的食品、饮料、书刊杂志等物品的;

(六)其他应当及时报告的危害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