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

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定期开展室内、野外、水上和火灾、洪灾、台风、雷电、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的生命安全自救教育演练,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

学校应当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开展性知识教育和防范性侵犯知识教育。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