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确定的作息时间、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保证未成年人休息、睡眠时间和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