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素质教育、法治教育和公共安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学校管理制度体系,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学校与学生监护人的经常性联系机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