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和有关文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