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河道主管机关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