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向水域倾倒垃圾、粪便和非法倾倒废弃物的;(二)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不按照规定操作,致使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三)餐饮业、单位食堂的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四)生活垃圾处理场站未按照规定对进场垃圾进行登记、统计和消毒工作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