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