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码头、趸船、船舶应当配置与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将收集的垃圾自行运送或者委托有关专业作业单位清运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理,船舶还应当备有垃圾记录簿。有关专业作业单位,应当确保垃圾日集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环境,并按照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申报所产生的垃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