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