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张挂、张贴、书写、绘制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期限期满及时清除。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信息栏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选择街巷和住宅小区等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