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城镇地区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由管理单位定期维护管理。出现破旧、污损、残缺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清污或者拆除。禁止在城镇地区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