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一级保护区采取隔离和封闭措施;对各级保护区的边界设定明确的界碑或界桩,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者损毁。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