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商务、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