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县、自治县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实施能源统计调查,依法监督有关用能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