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携带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或者乘客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拒不出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