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第四十三条有效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无法保证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运营,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轨道交通因重大技术改造、线路建设检修等技术问题需要暂停运营的,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