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