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震减灾科学技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