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四十四条已修改鼓励开展闽台地震信息交流,组织、引导闽台赈灾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参与震后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互助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