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