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种用、乳用动物未取得动物健康合格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