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种用、乳用动物未取得动物健康合格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