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所用的证明、印章、标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