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及其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采取相应的隔离、封存、留验、消毒、扑杀、销毁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三)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补消毒,对检疫证明超过有效期或者证物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重检,现场补检、重检不能定性的封存留验;

(四)对没有消毒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补消毒;

(五)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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