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