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应急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公路突发事件造成公路以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维修、恢复。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难以及时修复、恢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灾害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灾害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集中抢修。同时,向社会发布抢修时段、改道或者绕行线路等信息,引导车辆选择通行线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