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超限运输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核准的加固、改造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勘测、加固、改造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承担;超限运输车辆监护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