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务公开至少每半年一次,上半年于7月底之前公开,下半年于次年1月底之前公开;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