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